中國水利網站12月27日訊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推進依法行政,深化水利改革,建立健全責任明確、權責一致、上下協調、運轉高效的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工作機制,水利部近日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明確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責任的意見》(水建管[2014]408號,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提出了責任劃分的基本原則。一是分級管理,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實施行業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的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實施監督管理。二是權責一致,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在法律法規賦予的職權范圍內依法實施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三是分工協作,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質量與安全監督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在落實責任的基礎上,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避免監管脫節。四是全面覆蓋,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實施項目管理的水利工程,均要落實政府質量與安全監督責任,實現質量與安全監督全覆蓋。
《意見》對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責任分別予以明確。一是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任,負責制定全國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管理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負責對全國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實施行業監督管理,指導各流域管理機構、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質量與安全監督工作,組織對有關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對各流域管理機構和各省(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工作進行考核;組織實施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與安全監督工作。二是流域管理機構責任,負責對本流域內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實施行業監督管理,督促和指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質量與安全監督工作,組織對流域內有關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配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各省(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工作進行考核;組織實施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與安全監督工作。三是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任,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的規章制度和行業技術標準;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的規章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劃分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定質量與安全監督的具體辦法;負責對本地區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督促和指導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質量與安全監督工作,組織對本地區有關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本地區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管理的能力建設,加強對基層質量與安全監督管理人員的培訓,提高基層質量與安全監督的執行能力;組織對本地區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工作進行考核;組織實施本地區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與安全監督工作。
《意見》要求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樹立質量第一、安全至上的理念,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確保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工作落實到位。一是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本意見要求,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劃分本地區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的責任。二是各地要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大力推進縣級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建設,強化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工作的執法屬性。三是創新質量與安全監督模式,注重實體工程質量監督向注重參建各方健全質量體系和規范質量行為轉變,注重施工階段質量監督向工程建設全過程監督轉變,注重事務性微觀監督向綜合性宏觀監督轉變,推行分類監督和差別化監督。四是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工作責任制,對因監督不到位造成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事故的單位和個人,嚴格實行責任追究。
來源:中國水利網站
責任編輯:李爽